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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款儿童家具产品无警示标志宜家违法被罚没78万元
8月24日消息,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新信息显示,宜家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因而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66万元,罚款47.68万元。罚没合计78.34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1〕152020001695号)显示,经查,当事人宜家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负责英特宜家集团(宜家系列产品的设计开发单位)在中国市场的供应链业务,包括与实际生产厂家签订协议,委托生产宜家产品,或从境外进口宜家产品,产品仓储及分拨,以及向零售商供应宜家产品。
2017年6月起,当事人委托国内厂家泰州市龙洋家具有限公司生产PAHL佩尔书桌,境外购进SUNDVIK桑维加长床,通过宜家采购(上海)有限公司物流系统分销至宜家在中国的线上及线下门店对外零售,两款产品皆标注为“IKEA”品牌,明示执行标准:GB 28007-2011(实施时间:2012年8月1日),该标准明确要求儿童家具产品必须明确标示产品适用年龄段,即:“3~6岁”、“3岁及以上”或“7岁及以上”。
2020年5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上述两款产品进行抽检。2020年7月20日、21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签发《检验报告》(NO:JS2010210022、JS2010210023),分别给出检测结论:经抽样检测,警示标识适用年龄段项目不符合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未提出异议。
经统计,上述不符合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关于适用年龄段标注要求的产品含税货值金额3178634.38元;销售所得毛利计354396.58元,扣除产品销项税及进项税差额47803.34元,违法所得计306593.2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47.68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30.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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